政策风险应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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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老师:您好!
我们公司开发的楼盘,原计划2010年12月20日开始施工外墙保温,因胶州路教师公寓大火2010年11月15日发生,至原设计的棸苯板保温不可用,等待政府新标准出台,总包拿到设计变更时间为2011年1月12日,正奉春节期间,总包2011年3月22日提交材料核价单,甲方于2011年3月29日核定。
请问:1、因等待新标准出台时间是否可认为政策风险?
  2、合同为按2000定额结算,合同有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等,但没明细,政策风险应由谁承担?
  3、据本工程情况您认为甲方应承担多少天的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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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您所提的问题,我只能谈我个人的理解和看法,仅作参考;
    1、墙体保温材料的问题是政府部门对安全质量保证,提出的修改意见,可视作为,政府文件精神,若合同中有约定文的,应相互理解并执行,一般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对设计修改通知和批价采购材料的甲方和乙方都有一个约定答复期,超过期限的才作为违约处理,处理的方法根据约定条款执行,对这一点,请按双方约定处理。
    2、2000’定额配套的施工费用计算规则调整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文件是2010年4月14日颁发的,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施工措施费是有明确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一但乙方自报中标,不作调整,包干使用。施工措施费是分项列明内容,竣工结算时应为实施的内容可以按约结算,未实施项应该剔除,或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您们工程施工期在2011年了,应该按#29文件精神执行。
    3、关于工期延误的计算,也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规定的细则执行这类条款在合同文本的标准条款,专用条款中都应有明确要求的。
    4、关于总包提交批价单的日期及总包方收到修改通知单的日期正好在春节休假期时间段,我认为春节假期一般是不计算在施工日历日之内的,双方可依照惯例协定,人性化些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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