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2-000107网员:根据您的反映,装饰工程已在施工,并已签订了合同是按93装饰工程定额执行,也确定了人工单价。施工单位要求修改合同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合同是法,一经双方同意,随意改变是不可以的。目前该工程已进入施工阶段,并不是发包工程的初期。建筑建材管理总站与2008-03-11颁发了沪建市管(2008)12号指导意见,其中第四款也明确,对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人工调价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指导意见中也没有明确可以推翻原合同,另订合同,而是双方协商,补充条款。对人工价格的变化,可以协商作个补贴措施。93装饰定额原定的执行方法是量价分离,材料价是按市场供应价代入定额子目换价的。(沪建市管(2008)12号文可以在网站首页,地方法规栏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