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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3]3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要求,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2]088号)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本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本通知所称的“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国家财政部下达本市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和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的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以及相关项目的节能量审核费用组成。

  二、支持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对用能系统和围护结构等进行单项或多项节能改造,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含)以上的项目。

  三、支持标准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示范项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进行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0元、本市市级财政配套资金20元);采用其它方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示范项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进行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0元、本市市级财政配套资金15元)。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改造投资额的50%。节能量审核费用由基本审核费用和附加审核费用组成,其中基本审核费用1万元,附加审核费用为项目补助资金的1%,单个项目总的审核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部门职责

  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机管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工作。

  五、技术支撑单位

  本示范项目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六、申报条件

  (一)项目应为办公建筑、宾馆饭店、商场、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参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和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共同作为申报单位,补助资金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予以分享。上述节能服务公司应是国家或本市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备案单位,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格式合同与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且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或本市的相关规定。

  (三)项目应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GJ08-2068)要求,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监测装置,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

  (四)自2012年8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前,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成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且符合(一)至(三)项申报条件的,也可申报。

  (五)在近两年中进行过建筑能源审计的项目可以优先申报示范项目。

  (六)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国家和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补助。

  七、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承诺书》

  (二)《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申报书》

  (三)《能源审计报告》

  (四)《项目改造方案》

  对纳入建设程序审批系统的示范项目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许可证

  八、申报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进行申报,市市场管理总站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建设交通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建设交通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列入示范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接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市场管理总站签订合同,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建设过程中如有示范内容的变更,应及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上报变更内容。示范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再实施的,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报市建设交通委批准后变更或终止项目管理合同,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应责任。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合同规定示范内容实施的监管。

  九、项目实施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是示范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根据本市有关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按合同要求落实项目节能目标。

  十、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示范项目完成并经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

  十一、项目补助资金拨付

  国家补助资金拨付按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补助资金首次拨付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支持标准和建筑面积测算补贴金额,根据项目进度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并确认项目开工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提请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本市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50%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由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提出项目余款下达计划申请,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剩余的本市示范项目补助资金。

  十二、节能量审核机构资金拨付

  市市场管理总站应和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签订管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资金总额以及具体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在示范项目节能量审核完成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申请,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十三、资金监督管理

  (一)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示范项目有以下行为的,市建设交通委和市财政局将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并将已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1、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资金的;

  3、项目未按照评审通过的改造方案实施;

  4、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5、项目未因不可抗拒原因停工半年以上的;

  6、节能量审核未通过的。

  十四、项目实施年限

  示范项目应当在2014年8月31日前实施完成。

市建设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摘自:上海建筑建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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